口音與外貌是「無效舉證」?從Vanessa Miles事件解析台灣大眾在爭論中的邏輯惡習

討論凡妮莎事件,可以專注在他的動機,或是他的出生地。但絕對不該是他的口音、外貌,甚至是所謂的「氣質」。

首先,他的口音不是一堆人說的中國腔、新馬腔,他也沒有什麼東南亞口音,那就是澳洲腔。再者,透過觀察他人外表跟氣質,來預設他是來自哪裡,真的是最racist的言論。

台灣那麼多人喜歡在這種無關的、自身缺乏認知的外部條件上反覆爭辯,是一種無效舉證的惡習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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